原告东阳市豪派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坤,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江西省吉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豪派皮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豪派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豪派皮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豪派皮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