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以(2009)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交付执行。经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本院认为,黄某某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原审未引用上述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陈再培
书记员汤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