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唐某,男。

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唐某于支付令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权利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某于2011年10月14日对执行标的款x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谭守习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鹏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