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XX,女。系原告刘XX母亲。
被告谢XX,女。
被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XX,男。系被告李XX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谢XX、李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XX、李云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谢XX、李云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张帆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琼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