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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将被执行人李某、张某的机械设备三一280旋挖钻从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一项目分部管家屋场特大桥7#墩先行移走,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张某于2011年9月28日自动履行了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某辉

审判员张某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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