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又名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熊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熊某又以被上诉人黄某已偿还其借款为由,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因被上诉人黄某已偿还其欠款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熊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熊某兰
审判员周建民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