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更执行异议请求,代为和解,提提起上诉或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以及代为签收、接受相关法律文书)。
湖南省xx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厅厅长。
第三人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谭xx,株洲市xx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2011年6月29日受理原告株洲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xx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xx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永奇
人民陪审员黄映红
人民陪审员张卫兵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尹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