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X1,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X,湖南(略)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人。住湘潭市。
被告(略)X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天元区X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1、郭某、易某诉被告冯XX、(略)X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易XX、郭某、易XX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冯XX、(略)X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x.00元范围内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易X1、郭某、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冯XX、(略)XXX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x.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