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女,×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云,系醴陵市佳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男,×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