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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女,×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云,系醴陵市佳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男,×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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