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50年生。2009年7月22日因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私自在家中挂外线进行窃电,并且在两个儿子居住的房屋内也采取挂外线进行窃电,经开封市供电局郊区分局对其窃电量及金额进行鉴定,合计损失电量9589.7千瓦时,合计损失电费金额5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合兴

审判员:常君谦

人民陪审员:刘强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