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
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村
被告彭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时间寻找被告去向以及与其协商为由,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交纳4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刘午平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李华荣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