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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3日中午12时许,在荥阳市X村X路口,因生意上的纠纷,被告人张某甲与荥阳市X镇X村民张某乙发生矛盾,后两人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甲用巴掌向张某乙的脸部两侧乱打,致使张某乙的左耳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于轻伤。现被告人张某甲已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杜某某、张某乙、何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索好丽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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