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中技文化,个体司机,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某,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大祥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大祥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谭爱军,该支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钟新、夏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系死者王某甲福之妻(1994年元月同居生活,未办证)。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系死者王某甲福之长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系死者王某甲福之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系死者王某甲福次子。
诉讼代理人唐杰,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X区人民法院审理(略)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双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略)大祥支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曾某及其辩护人邓某、朱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X区支公司诉讼代理人钟新、夏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唐杰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X区人民法院(2010)双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又如
审判员周林
代理审判员罗泽连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