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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

原告董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5日向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杨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X、被告杨某均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曾是夫妻,于2009年12月21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后,对房产作了约定,原、被告共同财产门面房归杨某所有,而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0万元房款,一年内付清。现在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给付此款,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予以支付房款10万元。

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确实在开封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说好是假离婚。后来又打一财产协议是原告骗着被告打的协议,被告不承认这10万元房款,并且此房屋已经卖过了,卖的钱被告也花完了。财产分配不公平,被告不给原告这10万元房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16日在开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12月21日又在开封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了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情况。双方又于2010年2月5日签补充协议一份。此协议约定位于开封县X乡政府大门东第5户底上门面房4间归被告所有。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双方所达协议予以证明,且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应按协议支付给原告房款10万元,协议在未到期前被告就将房屋卖掉并称钱已花完,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的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与原告离婚是假离婚,补充协议是原告骗被告打的,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董某房款10万元。

逾期支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淑芳

审判员于红

陪审员李春强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建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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