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宝供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怀化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鹤城分公司。
负责人肖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宝供福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城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城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自动履行了(2010)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0元、x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某辉
审判员颜朝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