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9年11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车某某伙同陈奎武(已死亡)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路化工厂一车某,趁无人之际,将一个风扇轮毂盗走,分的赃款110元。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风扇轮毂价值2700元。现被告人车某某已按价值退赔该化工厂。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徐某某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失主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