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在金融研究刊物上发表文章为由,在取得急于发表论文的冯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比照正版《金融研究》刊物05年版本的封面资料,自己排版并在网上摘抄其他资料作为内容,在北京一印刷厂印制假的“金融研究”2009年第四期刊物,以此骗取被害人冯某人民币x元。现赃款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陈述,证人证言及其它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志勋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