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开始因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每次争吵都会吵闹至深夜两三点钟,原告因此承受精神上的折磨。2009年初在一次争吵后,被告要求和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后因被告户口本在其父母手中,无法办理。2010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做法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某和被告韩某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武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结婚登记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二人婚前相识、了解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应互谅互让、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故暂不准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昆松
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张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