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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X乡X路施工工地上,与往高速公路工地送混凝土的罐车司机陈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二人厮打。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叫来四名男子,一同用铁锨、钢筋等对陈某进行殴打,致陈某头部、左耳部等多处受伤。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赔偿协议及收到条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吴松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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