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的(2011)慈法执字第107-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慈利县X镇X街居委会房屋一套(证号:x),现因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且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慈利县X镇X街居委会房屋一套(证号: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书均
审判员周永川
审判员王君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