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98年8月出生,吉林小学学生,何某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女,2004年5月出生,何某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女,2009年2月出生,何某女儿。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X路管理局(简称公路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
原审被告胡某丁
上诉人何某、胡某甲、马某、赵某乙、赵某丙,上诉人公路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公路局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胡某丁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门长庚
审判员郭毅勇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