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因暂时无法联系上被告吴某,想之后与被告吴某庭外协商有关还款之事为由,故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交纳1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