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丙(又名杨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丽红,洛阳市天义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王某丁,女,汉族,1956年生。
原审第三人:王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丙及原审被告王某丁、原审第三人王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薛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杨某乙,被上诉人杨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郭丽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某丁及原审第三人王某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