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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凯撒宫洗浴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凯撒宫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中原农贸城东隔壁。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凯撒宫洗浴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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