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市山桥峰食品厂
被上诉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亚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徐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山桥峰食品厂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原审法院判决部分,徐州市山桥峰食品厂于2009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赵某某5000元。
二、徐州市山桥峰食品厂逾期如未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