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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山桥峰食品厂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州市山桥峰食品厂

被上诉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亚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徐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山桥峰食品厂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原审法院判决部分,徐州市山桥峰食品厂于2009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赵某某5000元。

二、徐州市山桥峰食品厂逾期如未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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