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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诉被告罗XX、朱XX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住xx省x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夏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罗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区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朱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住xx省xxxx。身份证号码:xx。

本院受理原告郭xx诉被告罗xx、朱xx债权纠纷一案,原告郭xx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罗xx、朱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郭xx承担。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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