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9-X室。
委托代理人裴保来,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厚钢,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市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佟某某8000元。
二、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尹杰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权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