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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佟某某福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9-X室。

委托代理人裴保来,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厚钢,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市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佟某某8000元。

二、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尹杰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权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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