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股份有限公司退休,住本市X村X号X室。
被告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村X号X室。
原告程X为与被告张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在X室天井围墙上加高搭建防盗棚,上面覆盖铝皮复合板,顶部距原告窗户仅130厘米,给原告的居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X室天井围墙上的防盗棚和棚顶。
被告张X称,天井围墙上原来就有防盗棚,2009年11月因损坏而更换了新的不锈钢防盗棚,被告安装防盗棚系为了防止楼上抛物和自身防盗安全,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为本市X村X号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为同号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在被告购买X室房屋之前,前业主在X室天井中已搭建了防盗棚,2009年11月,被告将原来的防盗棚改建成不锈钢防盗棚,该防盗棚高出围墙约60厘米,棚顶一半覆盖复合板,一半覆盖阳光板,为此,原告提出异议,但未得到解决,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表示未收到过整改通知,对其他证据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被告在X室天井围墙上加高搭建防盗棚客观上对居住楼上的住户的居住安全和日常正常生活带来了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棚和棚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居住安全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但要注意式样和安装位置,应以不构成对他人的妨碍为前提。据此,被告不同意拆除天井搭建物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搭建在本市X村X号X室房屋天井围墙上的防盗棚(包括棚顶)。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