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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张家界正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

负责人文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4日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二初字第24-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家界正康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慈利县X组的正康公司的厂房及现有设备予以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康实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15日前履行偿还欠申请人借款本金701万元及利息29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某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利县X组的正康公司的厂房及现有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扬顺

审判员牟兵初

审判员陈龙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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