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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春华、董某、吴新明、罗兵、袁庆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春华、董某、吴新明、罗兵、袁庆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我院一审判决后,因被告人董某、罗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发回我院重审,现因被告人袁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将该案件退回你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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