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退役军人,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无业,住(略)。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高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10年11月5日,原告的父母离婚,原告由父亲刘某乙抚养,当时原告的父亲考虑自己的经济条件尚可,离婚时曾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但因原告父亲因为打算另行娶妻,经济状况出现了恶化,威胁到原告正常的生活水平,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一无田土,二某房屋,三无工作,无法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且当初被告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离婚时,刘某乙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如果刘某乙无力抚养女儿,被告要求抚养女儿。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0)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实刘某乙与被告王某离婚及被告没有给付女儿抚养费的的事实。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板杉乡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实被告没有固定收入的事实;
2、株洲湘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拟证实被告曾经被刘某乙打伤,身体至今尚未恢复,无法工作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在离婚诉讼案的庭审中放弃了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对原告的提交的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原告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被告没有固定收入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刘某甲系刘某乙及被告王某的婚生女儿,出生于X年X月X日,现就读于(略)符田小学。2010年11月5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乙与被告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刘某乙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因刘某乙在离婚诉讼的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抚养费,法院未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现原告以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经济状况恶化,威胁到原告的正常生活水平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
又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退伍军人,2009年3月退役,经个人选择没有要求地方政府安排工作,作自主择业安置,部队一次性发放转业安置费x.58元,其中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为x.55元。被告王某无固定收入,在与刘某乙的离婚诉讼中分得夫妻共同财产x.2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王某是否应该承担原告的抚养费;2、被告应该承担多少抚养费。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刘某甲系被告王某的婚生女儿,被告王某有抚养原告刘某甲的义务。虽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在离婚诉讼的庭审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但并不能免除被告王某对原告刘某甲应尽的抚养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二某争议焦点,按照湖南省发布的统计数据,2010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310元,原告从庭审之日起距年满十八周岁尚有9年零四个月,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乙与被告王某应该承担抚养费x.67元。刘某乙系退伍军人,退役时作自主择业安置,部队对其一次性发放了转业安置费,被告王某无固定收入,刘某乙的经济状况明显优于被告王某,因此,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由刘某乙承担全部抚养费的70%,被告王某承担30%较为合适。因被告王某在与刘某乙的离婚诉讼中分得夫妻共同财产x.28元,因此具有一次性给付原告抚养费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某一条第一、二某、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第8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甲抚养费x元(x.67元×30%)。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某二某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给付义务,如义务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权利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二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