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系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朱某,女,1963年6月出生。住(略)。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由审判员牟兵初主持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及其丈夫于2006年6月、2008年8月,共向原告借款32万元。现到期被告朱某未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定于2011年8月27日前偿还原告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被告朱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牟兵初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