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曾用名朱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案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Ο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