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系该社职工,全权代理。
被告吴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略)
委托代理人陕某某,女,土家族,1964年12月8日,吴某之妻。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由审判员杨辉主持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于2007年2月在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万元。现到期未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当即结清所欠原告利息,余款保证按季结息,所欠本金在2014年10月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被告吴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辉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牟兵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