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
被告寒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寒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0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蒋XXX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