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甲于2010年12月3日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家庭考虑,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自愿撤回诉讼,系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胡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