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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X组与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X组

负责人易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欧某,村委会主任。

原告醴陵市X组与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醴陵市X组诉称,因建岳汝高速公路,原告所有的某山岭被征收16.716亩,所得征收款x.24元,该款被告一直未拔到原告组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得未付的x.24元征收款。

本院认为,国家重点工程征收款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醴陵市X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伟平

审判员周高尚

人民陪审员刘冬生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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