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春,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原告鲁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诉称,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2004年生长女,2006年生次女。由于婚前见面次数少,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张某甲患有精神疾病,经常对原告鲁某辱骂、殴打。2010年冬至,被告张某甲殴打原告鲁某后,原告鲁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张某甲分居至今。原告鲁某在被告张某甲家毫无安全感,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要求离婚,抚养次女,由被告张某甲承担抚养费;将原告鲁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返还给原告鲁某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甲夫妻感情一般,存在生气的情况,但没有打过架。2010年冬至,因琐事生气后,原告鲁某回了其娘家,分居至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9月2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2年9月26日领取结婚证,2004年生长女,2006年生次女。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冬至夫妻发生纠纷后,原告鲁某回其娘家居住,夫妻分居至今。现长女随被告张某甲生活,次女随原告鲁某生活。
另查明,被告张某甲家原告鲁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四组高组合柜一套、三组低组合柜一套、写字台一张、单人沙发两个、双人沙发一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原告鲁某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自愿放弃让被告张某甲承担其次女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甲虽共同生活数年,但纠纷较多,已不能自行化解,虽经调解已不能和好,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鲁某请求离婚,应于准许。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甲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婚生长女随被告张某甲生活,婚生次女随原告鲁某生活,在二人离婚后,可由原告鲁某抚养次女,被告张某甲抚养长女,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为宜。被告张某甲家原告鲁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仍应归原告鲁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婚生长女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婚生次女由原告鲁某抚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责;
三、被告张某甲家原告鲁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四组高组合柜一套、三组低组合柜一套、写字台一张、单人沙发两个、双人沙发一个归原告鲁某所有。
以上第三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徐俊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聂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