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宗和,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方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