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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工,湖南省株洲县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爱武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XXX口头辩称:同意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06年网上相识,2007年3月2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X,2011年1月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X与被告XXX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婚生女孩XXX由被告XXX抚养,仍系双方子女,原告XXX自愿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X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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