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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X镇工业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住所地嘉禾县X镇工业大道西。

被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住所地嘉禾县X村X号。

负责人周某乙,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区望湖花园X栋X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万元或的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为本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邓芳茂

二О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肖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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