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X镇工业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住所地嘉禾县X镇工业大道西。
被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住所地嘉禾县X村X号。
负责人周某乙,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区望湖花园X栋X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万元或的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为本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邓芳茂
二О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