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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翠花、王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王××允许其租房户赵××在本村卖早点,在被害人王××大门口与被害人王××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某用脚将被害人王××腹部跺伤,导致被害人王××肠管破裂。经法医鉴定王××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王××允许其租房户赵××在本村卖早点,在王××大门口与王××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某用脚将王××腹部跺伤,导致王××肠管破裂。经法医鉴定王××所受损伤为重伤。

另查:经调解,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大概一个月前,我家在我村出了一个早点摊,主要卖包子和八宝粥。在我村还有一家周口人租我村王××的房子也卖早点。最近我听说这个周口人也准备卖包子,10月21日早上,我去找那个周口人。当时他们一家四口人都在。我就问他,不是说走哩,为什么又出摊。他们说王××不让走,让去问问王××。那个周口人的女儿就去拍王××的大门,王××穿着秋衣秋裤开的大门。我想问王××到底咋回事。王××上前一拳打在我太阳穴上,然后我就冲上去打王××。在他家大门楼下,俺俩厮打起来。之后,王××和那个卖早点的男的他俩拉住我,王××后来抱住我,我把王××甩开后,用右脚朝其肚子上跺了一脚。王××拽住我不让走,俺俩又厮扯到大门外。后来,王××的妻子也上去拉住我。我挣开后,没劲了,加上头疼,就躺在地上。王××捂着肚子说肚子疼。不知谁报的警,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

2、被害人王××陈述:今天凌晨4点多钟正睡觉时听见老赵的大女儿拍着我家的大门喊我。我穿着秋衣秋裤去开门。见李某某进到大门楼下面,老赵的大女儿也跟着进去了。我推着李某某让他出去,李某某想我和理论啥,我不让李某某和我说啥。李某某就用手扇我了几个耳光,之后用脚朝我小肚上猛跺了一下,差点把我跺倒。李某某打了我想走,我就拽住衣服不让他走。后来俺俩厮扯着到我家大门外边路上,我妻子张莲英就把俺俩劝开了。当时,我捂着肚子蹲在地上,后来被送到医院了。

3、证人赵××证言:我租了王××的房子在小召乡X村卖早点,李某某也在毛里村卖早点。前几天,李某某叫了几个人来到我店门口,不让我在这卖早点。今天早上凌晨4点多,我准备做早饭,李某某对我说不让我在这干。我说去向房东讲一下,如果房东让我干我就干,不让干,我就不干。我去喊王××的门没喊应,我女儿赵××也去叫王××的门。我回我店里看一下锅,我到店旁拐角处,王××开开门了,李某某和王××就打了起来。我看到他们打起来就赶快过来拉,一手推李某某,一手推王××。我推他俩他们还是厮打,李某某个高用双手朝王××身上乱打。王××也去打李某某,毕竟年纪大,也没打着。我看到李某某用脚朝王××肚子上跺了一脚,然后,王××慢慢不打了。王××的妻子从屋里出来了,王××一手捂住肚子称肚子疼,另一只用拽住李某某的衣服不丢。李某某听说报警了,就跑了,王××倒在家门前空地上称自己头疼,头晕。

4、证人赵××证言与证人赵××证言一致。

5、证人张××证言:今天凌晨5点多钟,我听到我家门前的空地很吵,听到王××说快打“120”,我就出门去看,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到了。王××捂着肚子说肚子疼,头上冒了一头汗。李某某说他的头疼,头晕。我把王××扶上三轮车就拉走了。

6、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王××右腹直肌处有一纵形长11.5厘米手术切口。腹腔内有约x的绿色肠内容物,回肠有一处直径约1.5厘米的不规则破裂口,被钝器致伤腹部后,致其回肠破裂。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7、协议书、收到条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已赔偿。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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