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略)。
被申请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号和存款600万元。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限额人民币600万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邓芳茂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