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X,男。
被告李X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X与被告李XXX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略)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XX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