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区X栋X单元X楼E座。
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甲,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乙,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丙,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丁,男,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二村X组、四村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二村X组、四村X组在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兑现款x元。马某以其名下的位于开发区X区X栋X号住宅、湘x雪佛兰科帕奇x小型越野车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桂阳县X村X组、桂阳县X村X组、桂阳县X村X组、桂阳县X村X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曹小立
二О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