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彭XX,男。
委托代理人鞠剑波,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彭XX于2010年9月10日前协助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办理湘x号雪佛兰x的过户手续,原告李某于2010年9月10日前自愿给付被告彭x元(购车余款),如因被告(反诉原告)彭XX的个人原因而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过户手续的话,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有权解除购车合同。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本诉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自愿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彭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