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对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五页第25行中“最高限额x元”应为“最高限额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Ο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