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X区X队X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X路X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X路X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X栋X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X号。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X乡X村X区X号。现在益阳赤山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在2006年5月6日前履行(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在株洲市X区重点工程协调办公室有征地拆迁收益玖拾余万元,并由于被执行人徐某尚在服刑期间,该款项现全部登记在徐某之妻易某奎(身份证号码:(略))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徐某在株洲市X区重点工程协调办公室所有的登记在易某奎(徐某之妻,身份证号码:(略))名下的征地拆迁收益壹拾玖万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陈程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