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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易某甲、申请执行人易某丙人、申请执行人易某乙与被执行人徐某执行(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X区X队X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X路X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X路X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X栋X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X号。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X乡X村X区X号。现在益阳赤山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在2006年5月6日前履行(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在株洲市X区重点工程协调办公室有征地拆迁收益玖拾余万元,并由于被执行人徐某尚在服刑期间,该款项现全部登记在徐某之妻易某奎(身份证号码:(略))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徐某在株洲市X区重点工程协调办公室所有的登记在易某奎(徐某之妻,身份证号码:(略))名下的征地拆迁收益壹拾玖万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陈程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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