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张某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孟宪法,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某某、荆某、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某某、荆某、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张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上诉人段某某、荆某、段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