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7年2月12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5月28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邵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郑某某犯有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马某某、李某戊、王某某、邵某己、邵某庚、李某辛、张某壬、崔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郑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马某某、李某戊、王某某、邵某己、邵某庚、李某辛、张某壬、崔某某及被害人位、刘、虎、王、施、孙、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至2009年9月份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张某乙窜至新密市城区、超化镇、苟堂镇、大隗镇、刘寨镇、来集镇,登封市城区、新郑某区、城关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车辆。
1、2009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某峰、朱某某预谋后,到新密市X镇X街,将被害人虎一辆价值1825元的豫x号白色昌河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卖给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将此车切割后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0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预谋后,到新密市X镇X村益民食府门前,将被害人位的一辆价值7750元的豫x号红色昌河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卖给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又经被告人马某某介绍在新密市X镇X村卖给被告人张某壬,马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代为销售,张某壬在明知是赃物的仍予以收购。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
3、200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春惠造纸厂门口,将被害人刘的一辆价值1750元的豫x号红色昌河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卖给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将此车切割后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0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郑某某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将被害人孟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豫x号红色昌河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
5、200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街百合礼仪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刘的一辆价值3900元的豫x号白色昌河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卖给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将此车切割后出售。所得赃款已挥霍。
6、200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秦窝,将被害人寇的一辆价值4250元的豫x号白色昌河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卖给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丙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将该车切割后卖出。所得赃款已挥霍。
7、200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郑某故里小区,将被害人孙的一辆价值1750元的豫x号白色昌河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被告人李某丁家院子内将车切割后将铁皮卖给被告人邵某己、邵某庚,邵某己、邵某庚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发动机及前后桥卖给马某(另案处理),李某丁明知是赃物仍予以窝藏。所得赃款已挥霍。
8、200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郑某新建路办事处汽车站家属院,将被害人吴的一辆价值8250元的豫x号红色昌河车盗走;后又窜至新郑某仓成西路土地所门口,将被害人宋某一辆价值1700元的蓝色松花江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将红色昌河卖给被告人李某戊,后李某戊在新密市X镇X村又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戊、崔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宋某某、朱某某在新密市X镇X村被告人李某丁家将蓝色松花江车切割后出售,李某丁明知是赃物仍予以窝藏。所得赃款已挥霍。
9、200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郑某老林业局家属院内,将被害人杜的一辆价值x元的豫x号银灰色昌河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
10、200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郑某城关镇X街,将被害人王某一辆价值8250元的豫x号银白色昌河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被告人李某丁家将该车切割后卖给一个姓马某人(另案处理),李某丁明知是赃物仍予以窝藏。所得赃款已挥霍。
11、200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高庄,将被害人王某一辆价值9500元的豫x号灰色昌河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
12、200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路南,将被害人施的一辆价值8500元的豫x号白色昌河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禹州市一个叫于富有的人(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
13、200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郑某新华路办事处祥和一街,将被害人马某一辆价值x元的豫x号灰黄某松花江盗走;后又窜至新郑某新华路办事处祥和四街,将被害人李某一辆价值4650元的豫Ax号银灰色长安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被告人李某丁家将松花江车切割后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长安车经李某丁介绍在新密市X乡庙朱某卖给被告人李某辛。李某丁明知是赃物仍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李某辛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
14、200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郑某新郑某馆后一胡同内,将被害人安的一辆价值8250元的豫x号白色昌河车盗走,后在新密市X镇X村被告人李某丁家将该车切割。李某丁明知是赃物仍予以窝藏。
15、200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龙凤浴池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一辆价值4750元的豫x号柳州五菱工具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郑某某、蒋某某、邵某己、邵某庚、李某辛、李某丁、李某戊、王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马某某于200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壬于2009年9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崔某某于2009年9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丙于200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两名同案犯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郑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马某某、李某戊、王某某、邵某己、邵某庚、李某辛、张某壬、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人张某癸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某乙、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马某某、李某戊、王某某、邵某己、邵某庚、李某辛、张某壬、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郑某某犯有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马某某、李某戊、王某某、邵某己、邵某庚、李某辛、张某壬、崔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郑某某均积极参加,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壬、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止。)
四、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被告人李某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丁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2年12月24日止。)
七、被告人蒋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八、被告人马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九、被告人李某戊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十、被告人王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
十一、被告人邵某己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十二、被告人邵某庚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十三、被告人李某辛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十四、被告人张某壬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十五、被告人崔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代理审判员李某阳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松峰